潭科发〔2022〕3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推进<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财政、金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湘潭市推进<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湘潭市推进《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工作方案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和金融工作办公室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湘潭监管分局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湘潭市推进《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
补偿改革实施办法》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建立轻资产债权融资模式,完善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推动全市科技型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湘科发〔2022〕4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省、市、合作银行共同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推进工作内容及范围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评分结果为重要参考,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一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我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推进工作,采用“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按照“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由科技部门牵头,省、市、县(园区)三级联合推进。合作银行根据“指标体系”设立专门的信用贷款产品,支持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岳塘经开区、湘潭综保区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二、合作模式及资金规模
(一)合作模式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潭市人民政府、合作银行按照《省实施办法》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二)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1.首期省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4000万元,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与湘潭市人民政府各出资2000万元。
2.省市风险补偿比例。省、市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各自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40%,银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20%及利息。
3.省、市本级补偿总额以出资额为限,风险补偿资金放大倍数为20倍,加上合作银行自行承担部分,首批授信额度为10亿元。
三、资金适用企业及范围
本资金适用湘潭市域内的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省科技厅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合作主体和职责分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潭市人民政府、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按照协议各负其责,开展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研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湘潭银保监分局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及湖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按照《省实施办法》进行省级工作协调,组织开展企业知识价值评价体系建设和评价工作,向银行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及评价结果;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按《省实施办法》开展信贷风险补偿备案等相关工作。
2.湘潭市科学技术局及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推广。市财政局、市经研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湘潭银保监分局配合。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及日常管理工作。
3.合作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湘潭办事处作为首期合作银行(机构)。合作银行按《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三方协议,充分利用知识价值评价结果进行信用贷款,建立服务质量高、放款周期短、贷款利率低等工作机制,设立相应贷款产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后续视工作开展情况,可依程序调整合作银行,实施动态管理。
五、资金管理监督
风险补偿资金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市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市级资金日常管理和补偿资金拨付工作。
根据《省实施办法》,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对单家银行实施贷款累计不良率达到3%时实施预警;不良率达到5%时暂停受理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新增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业务受理工作。同时在补偿支出达到补偿资金总规模的80%时停止纳入新增贷款,在资金耗尽后不再补偿。
六、合作银行授信与贷款
1.贷款类型
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贷款应为信用贷款,或者为组合贷款的信用部分,单个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期以内,可无还本续贷,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利率参考放款日最近一期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基点。
2.预授信与贷款
合作银行可参考知识价值评价结果,结合内部风控审核机制,对企业进行预授信。银行应设立根据预授信进行快速风控审核、快速放款的产品或通道。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时,根据预授信情况,结合其他尽调情况快速授信和放款。
对于未预授信的企业,银行依据尽职调查和风控规则对贷款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做出授信决定,并要求企业进行知识价值评价,作为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依据。
七、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备案
省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合作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备案,纳入风险补偿工作范围。
已预授信的贷款,符合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条件的原则上直接进行备案。未经过知识价值评价或者未预授信企业申请的信用贷款,在对企业进行知识价值评价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备案。
八、风险补偿和追偿
1.银行申请
贷款出现逾期、预计将发生风险时,银行在催收同时应告知省、市运营管理机构。
贷款本金经尽职催收后、仍无法全部收回时,可按《省实施办法》规定向市级运营机构提交代偿申请。
2.市级审查
市级运营机构对银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经局党组研究,提出建议,连同代偿申请资料报送至省级审批。
3.省级审批
省级按程序审批同意代偿后,书面通知市科技局。
4.补偿
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先行代偿省、市两级代偿资金,将代偿情况提交省级运营机构,申请拨付省级代偿资金。
5.追偿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仍应向企业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
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的损失分担比例返回至省、市。返回至市级的追偿所得在本工作存续期间返回至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工作结束、资金已清盘后返回至市财政。
九、其他
各方依据《省实施办法》和本方案,协商一致后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具体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和资料清单等,作为工作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发现问题或有不明确之处,可再次协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本方案和《省实施办法》同步实施,有效期5年。受理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4 月11日。
十、工作保障
1.成立机构,加强指导。成立湘潭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推进工作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研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湘潭银保监分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2.制定方案,加强对接。由市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和三方协议,加强与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的对接。
3.广泛宣传,全面推广。通过“湘潭在线”“科技湘潭”“湘潭金融”等公众号宣传湘潭市全面推进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