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湘潭市科技咨询和评审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1日
湘潭市科技咨询和评审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咨询决策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有关政策与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科技咨询和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由湘潭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汇集市内外产业技术、战略管理、财经审计等领域高层次人才,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决策咨询、论证和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活动,为湘潭市科技创新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专家库建设使用、监督评价和信用建设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入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党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金融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满足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则,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能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3.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熟悉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市场需求、动态,熟悉科技和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以其法定退休年龄为准)。院士、国家级人才入选者、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及国家科技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5.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
第七条 专家分为产业技术类、科技管理类、财经审计类和其他类。符合条件的专家可同时申请纳入多个专家类别。
(一)产业技术类专家。主要涵盖从事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按产业领域分类入库,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博士后出站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2.作为项目(课题)第一负责人承担过验收通过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主要获得者(排名前3);
4.获得专利金奖或入选国省级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
5.市级科技创新重点团队带头人或市级科技产业领军人才。
6.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科技管理类专家。主要涵盖从事科技规划、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科技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的管理人才。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国省科技创新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2.从事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科技管理、科技统计等相关研究,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正科级及以上职务、高等院校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
3.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机构从事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科技规划、宏观管理与政策、产业创新等领域研究和管理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近5年内主持或参与完成(排名前3)市级及以上决策咨询类研究课题或科研课题的专家。
4.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或科技管理从业经验,并连续从事相关管理工作5年以上。
5.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或首席专家。
(三)财经审计类专家。主要涵盖从事财务核算、审计的专业会计人员和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分析决策的管理人才。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具有会计、税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高等院校、市属重点医院、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3.在银行、证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从事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科技保险、科技融资租赁或上市辅导工作,具备5年以上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类专家。主要涵盖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研究、科技政策法规、科普教育宣传、科技伦理审查、科研诚信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才。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具有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转移服务等领域3年以上相关实践经历且取得相关成果案例的人员;
2.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法学、法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从事科普工作5年以上,在科普管理、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组织、科普教育宣传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成果的科普工作人员或省市优秀科普基地负责人;
4.从事科技伦理审查、科研诚信研究或管理工作,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及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征集通知,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家要求、专家信息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后进行推荐。无从业单位的,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
(二)定向邀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高层次或紧缺领域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填写个人信息直接入库。
(三)交换共享。市科技局与国家、省及市外科技专家库,以及市内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库实现共享。
第九条 专家个人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提供必要的资质认定文件。专家学科、专业领域分类须按标准填报。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审核通过的专家名单经相关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复核后,报局党组研究。对党组会审批通过的专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市科技局专家库,并以正式文件确认专家名单。
第十条 专家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依规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2.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3.自愿要求退出专家库;
4.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和参与市科技局以外单位的咨询、评审(评估)工作;
5.依法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6.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7.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咨询论证、评审评估、验收评价等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上述相关活动的邀请;
2.专家接受咨询评审(评估)邀请的,应在咨询评审(评估)前签署评审承诺书,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评估)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评估)及相关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项目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估的知识产权;
4.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评估)和验收活动:①本人为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②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团队或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③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5.发现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评审(评估)时,主动提出退出此次评审(评估)活动;
6.遵守评审(评估)等科技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一条 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评审等各类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基于项目类别、领域、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准确设定抽(选)取条件,根据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进行精准匹配。原则上每名专家一个年度内参加评审(评估)等科技活动不超过8次。
第十三条 评审前1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的部门根据专家抽取条件设定,按照1:3比例在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备选库,再由监督部门在专家备选库中抽取。若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可按照设定条件由监督部门在专家库中直接遴选,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第十四条 因评审工作需要指定某位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经监督和机关纪检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分管监督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指定邀请某位专家参与评审。邀请专家数量不超过评审组专家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名单全部确定后,由监督部门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评审会议时间和地点。专家因故不能及时参加或完成评审评估的,记入专家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抽取过程由监督部门负责,抽取结果经组织评审的部门和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启用,并由组织评审的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 参加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科技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不涉及科技项目立项、评估和验收、科技奖励、成果评价的科技活动专家,由市科技局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求直接在专家库中遴选。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八条 湘潭市科学技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事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专家库运行及维护管理、专家资格初审、入库出库、日常联系、综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做好对专家的初审、遴选、抽取、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组织1次专家及信息集中反馈确认与更新。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的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和专家遴选抽取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纵容或从事影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的专家应予以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的;
(三)被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五)提供虚假入库信息或者存在请托、泄露评审相关信息等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市科技局业务部门根据专家履职和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提出专家出库建议并按程序审批同意后的;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由本人提交退库申请,由科技事务中心集中汇总名单,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退库手续。对其他情况退出专家库的,由科技事务中心集中汇总名单并与专家本人沟通后,经监督、机关纪检部门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家退出专家库后,应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其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专家,纳入失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需使用专家库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由市科技局监督部门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试行,有效两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